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市场西街18号。 负责人:周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国、胡慧雯(实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新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游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新乡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路307号胜绿花园营业楼。法定代表人:张秋良。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与被告王新勇、游素芳、新乡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北站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