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宾至嘉宁国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姜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焦明辉,出生日期及民族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宾至嘉宁国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焦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宾至嘉宁国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宾至嘉宁国际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