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人:刘爱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克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志刚、刘爱香于2021年1月1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克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V××××的轻型自卸货车。案外人殷才刚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C××××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志刚、刘爱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刘克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V××××的轻型自卸货车;
二、查封担保人殷才刚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C××××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申请费420元,由赵志刚、刘爱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