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林武平,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林武平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林武平的定罪量刑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林武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武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90.40分。罪犯林武平于2020年4月13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21000元。罪犯林武平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武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