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静,辽宁持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郭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住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被告朱某某、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玉鑫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英凯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人民陪审员  王 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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