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静,辽宁持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郭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住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被告朱某某、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玉鑫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英凯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人民陪审员 王 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