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37400885A。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应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振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宝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正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应冬、冯振玲、袁宝营、冯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钰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