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仕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里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何正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阮仕成诉被告何正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阮仕成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仕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诉讼保全费745元,合共1606元,由原告阮仕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