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凡思文化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7幢7层701。
经营者:刘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凡思文化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