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思坤环保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玺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蒲思坤环保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与辽宁玺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04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辽宁玺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蒲思坤环保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货款79,354.1元,于2021年3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二、如被告未能按期给付,则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照79,354.1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直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07.00元,减半收取1,103.00元,保全费983元,合计2,086元,由原告蒲思坤环保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承担1,043.00元、被告辽宁玺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43.00元。”由于被执行人辽宁玺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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