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姝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县。
被执行人:李相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姝霖与被执行人李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冀1028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静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