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市龙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总经理。 被告:褚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庆市龙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褚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被告褚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庆市龙大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5日,被告褚云龙以经商购货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于同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双方口头约定2018年春节后返还。约定期满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褚云龙承认原告大庆市龙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褚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大庆市龙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褚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宝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