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亮,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田,敦化市金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猛因与被上诉人郭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3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陈猛起诉要求郭航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12,000元。郭刚于2020年8月14日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追加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后继续审理。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3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