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钻二石歌舞厅。经营场所:广东省郁南县。

经营者:谢伟年。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灿星公司”)与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钻二石歌舞厅(下称“钻二石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灿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钻二石歌舞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灿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歌曲;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好歌曲第一季》《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国好歌曲第三季》《中国之星》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1《野子》、2《当你老了》、3《不客气》、4《画》、5《卷珠帘》、6《回忆》、7《小样》、8《要死就一定要死在你手里》、9《心跳》、10《爱过》、11《一夜成长》、12《安眠药》、13《阿楚姑娘》、14《哎呀跌倒了》、15《不等你》、16《爱一直都在》、17《别说晚安》、18《爱上自然的你》、19《毕业照片》、20《不客气》、21《不用担心我》、22《不能没有你》、23《船》、24《别给我打电话》、25《出离》、26《8+8=8》、27《城堡》、28《春节》、29《晨曦》、30《春来了》、31《从前慢》、32《唱我的歌》、33《唱念爱》、34《藏龙卧虎》、35《唱歌的孩子》、36《独一无二》、37《灯火》、38《第十一年》、39《孤城》、40《归期》、41《飞鱼》、42《法国老画家》、43《归来》、44《光的版图》、45《格格不入》、46《给你所需》、47《怪兽不跳舞》、48《黑与白》、49《会飞的野马》、50《海的对岸有个你》、51《会忘了会记得》、52《黑暗中舞蹈》、53《灰鸟》、54《Idon'tcare》、55《解药》、56《节奏•爱》、57《井水花》、58《今宵列车》、59《今夜二十岁》、60《救护车》、61《今天我疯了》、62《骄傲的少年》、63《开挂侠》、64《坚强打死爱哭鬼》、65《空白的缘分》、66《寂寞的时候别唱情歌》、67《轮回》、68《寂静森林》、69《冷色系》、70《留给昨天》、71《啦啦曲》、72《碌碌有为》、73《老歌手》、74《老神仙》、75《Mr.Man》、76《冥明》、77《梦是什么》、78《某某》、79《梦的堡垒》、80《母亲》、81《明天不上班》、82《美人泪》、83《没想到的梦》、84《面包的故事》、85《迷路了问问道》、86《妈妈我不想再唱悲伤的歌》、87《没有你》、88《Naomi》、89《呐喊》、90《妞儿说》、91《暖光》、92《鸟人》、93《你快走开》、94《你眼中》、95《那就枯萎》、96《你安静起来》、97《OnlyYou》、98《你做妈妈我做爸爸》、99《蒲公英在飞》、100《你的一切都是我的风格》、101《碰不上会更美》、102《OKOK》、103《融•解》、104《自己》、105《四季》、106《伤》、107《山人》、108《收获》、109《傻瓜》、110《是我》、111《三十年》、112《三百弄》、113《时光谣》、114《舍离断》、115《刷刷刷刷》、116《上山下》、117《十点半的地铁》、118《山上拉钉人》、119《深海游戏》、120《谁搞的情人节》、121《送春》、122《她》、123《思念不过是飘过麦田的风浪》、124《她他》、125《同日同月同星曲》、126《她妈妈不喜欢我》、127《五虎》、128《我俩》、129《晚安》、130《纹身》、131《WeAreOne》、132《我是谁》、133《完整的我》、134《完美情谊》、135《我不需要》、136《我听不见》、137《万万没想到》、138《无尽的旅途》、139《我们在蓝色海上漂》、140《我就是那个窜天猴》、141《挖蛤蜊》、142《夏天》、143《小伞》、144《雪莲》、145《侠客行》、146《小礼物》、147《心碎大道》、148《幸亏没生在古代》、149《献给冥王星的歌》、150《侠客行》、151《先生小姐那些事》、152《夜》、153《鱼儿》、154《一个人》、155《云花开》、156《夜不眠》、157《预备爱》、158《萤火虫》、159《一位老人》、160《与父相谈》、161《因为你是范晓萱》、162《有一块青苔很明显》、163《追》、164《再在》、165《再见》、166《杂草》、167《猪老三》、168《针针扎》、169《只要我长大》、170《整夜大雨后》、171《再见吧喵小姐》、172《只怪自己活该》、173《在你肩膀上入睡》、174《只怕不够时间看你白头》、175《最遥远的那颗星》、176《走过青春的路边》、177《爱的名义》、178《爱是怀疑》、179《男儿当自强》、180《彩云飞》、181《大秧歌序曲》、182《复眼》(下称“《野子》等182首歌曲”)。被告通过其点播设备以放映的方式有偿临时提供上述作品给消费者使用。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

原告上海灿星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证据:

1.《中国好歌曲第一季》正版音像出版物封面、歌单及光盘;(2019)沪长证经字第2358号《公证书》(《中国好歌曲第一季》作品登记证书)、《中国好歌曲第二季》正版音像出版物封面、歌单及光盘;(2019)沪长证经字第2359号《公证书》(《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作品登记证书)、《中国好歌曲第三季》正版音像出版物封面、歌单及光盘;(2019)沪长证经字第2360号《公证书》(《中国好歌曲第三季》作品登记证书)、《中国之星》正版音像出版物封面、歌单及光盘;(2019)沪长证经字第2361号《公证书》(《中国之星》作品登记证书),证明根据出版物封面标识及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侵权作品的著作人为灿星公司,原告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专有使用权。

2.侵权公证书,证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侵权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放映,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原告著作权中关于复制、放映的权利。

被告辩称

被告钻二石歌舞厅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意见,本院综合认定案件事实为:原告上海灿星公司是《中国好歌曲第一季》《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国好歌曲第三季》《中国之星》等四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四部作品包含本案的《野子》等182首歌曲。2019年11月4日和11月5日,广州法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取证发现,被告钻二石歌舞厅在其经营场所的卡拉OK点唱系统提供与原告上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基本相同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给消费者使用。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广州法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取证行为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55712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钻二石歌舞厅于2015年8月28日工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卡拉OK娱乐服务等,经营场所位于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在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放映权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已侵犯原告的放映权。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因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复制原告作品的行为,因此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从卡拉OK点唱系统曲库删除本案侵权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野子》等182首歌曲作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证实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82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钻二石歌舞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并在三天内删除其卡拉OK点唱系统内的涉案侵权作品:1《野子》、2《当你老了》、3《不客气》、4《画》、5《卷珠帘》、6《回忆》、7《小样》、8《要死就一定要死在你手里》、9《心跳》、10《爱过》、11《一夜成长》、12《安眠药》、13《阿楚姑娘》、14《哎呀跌倒了》、15《不等你》、16《爱一直都在》、17《别说晚安》、18《爱上自然的你》、19《毕业照片》、20《不客气》、21《不用担心我》、22《不能没有你》、23《船》、24《别给我打电话》、25《出离》、26《8+8=8》、27《城堡》、28《春节》、29《晨曦》、30《春来了》、31《从前慢》、32《唱我的歌》、33《唱念爱》、34《藏龙卧虎》、35《唱歌的孩子》、36《独一无二》、37《灯火》、38《第十一年》、39《孤城》、40《归期》、41《飞鱼》、42《法国老画家》、43《归来》、44《光的版图》、45《格格不入》、46《给你所需》、47《怪兽不跳舞》、48《黑与白》、49《会飞的野马》、50《海的对岸有个你》、51《会忘了会记得》、52《黑暗中舞蹈》、53《灰鸟》、54《Idon'tcare》、55《解药》、56《节奏•爱》、57《井水花》、58《今宵列车》、59《今夜二十岁》、60《救护车》、61《今天我疯了》、62《骄傲的少年》、63《开挂侠》、64《坚强打死爱哭鬼》、65《空白的缘分》、66《寂寞的时候别唱情歌》、67《轮回》、68《寂静森林》、69《冷色系》、70《留给昨天》、71《啦啦曲》、72《碌碌有为》、73《老歌手》、74《老神仙》、75《Mr.Man》、76《冥明》、77《梦是什么》、78《某某》、79《梦的堡垒》、80《母亲》、81《明天不上班》、82《美人泪》、83《没想到的梦》、84《面包的故事》、85《迷路了问问道》、86《妈妈我不想再唱悲伤的歌》、87《没有你》、88《Naomi》、89《呐喊》、90《妞儿说》、91《暖光》、92《鸟人》、93《你快走开》、94《你眼中》、95《那就枯萎》、96《你安静起来》、97《OnlyYou》、98《你做妈妈我做爸爸》、99《蒲公英在飞》、100《你的一切都是我的风格》、101《碰不上会更美》、102《OKOK》、103《融•解》、104《自己》、105《四季》、106《伤》、107《山人》、108《收获》、109《傻瓜》、110《是我》、111《三十年》、112《三百弄》、113《时光谣》、114《舍离断》、115《刷刷刷刷》、116《上山下》、117《十点半的地铁》、118《山上拉钉人》、119《深海游戏》、120《谁搞的情人节》、121《送春》、122《她》、123《思念不过是飘过麦田的风浪》、124《她他》、125《同日同月同星曲》、126《她妈妈不喜欢我》、127《五虎》、128《我俩》、129《晚安》、130《纹身》、131《WeAreOne》、132《我是谁》、133《完整的我》、134《完美情谊》、135《我不需要》、136《我听不见》、137《万万没想到》、138《无尽的旅途》、139《我们在蓝色海上漂》、140《我就是那个窜天猴》、141《挖蛤蜊》、142《夏天》、143《小伞》、144《雪莲》、145《侠客行》、146《小礼物》、147《心碎大道》、148《幸亏没生在古代》、149《献给冥王星的歌》、150《侠客行》、151《先生小姐那些事》、152《夜》、153《鱼儿》、154《一个人》、155《云花开》、156《夜不眠》、157《预备爱》、158《萤火虫》、159《一位老人》、160《与父相谈》、161《因为你是范晓萱》、162《有一块青苔很明显》、163《追》、164《再在》、165《再见》、166《杂草》、167《猪老三》、168《针针扎》、169《只要我长大》、170《整夜大雨后》、171《再见吧喵小姐》、172《只怪自己活该》、173《在你肩膀上入睡》、174《只怕不够时间看你白头》、175《最遥远的那颗星》、176《走过青春的路边》、177《爱的名义》、178《爱是怀疑》、179《男儿当自强》、180《彩云飞》、181《大秧歌序曲》、182《复眼》;

二、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钻二石歌舞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8200元给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郁南县都城镇钻二石歌舞厅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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