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建明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申请执行人:马仕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潼关县桐镇金龙里大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建明江、马仕奇与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动产,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潼关县桐峪镇黄金路南侧(潼房权证登城字第××号、8××3号)的自建房两处。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