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科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新房村1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928283XY。

法定代表人:蒋宗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科勇与被执行人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16)第57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科勇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599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对被执行人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询车管、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共计11465.56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被执行人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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