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勇,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薇与被告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3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初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张卫,原告的微信昵称为“佳期如梦”,被告的微信昵称为“夜深人影”。被告从2019年12月10日起,以还房贷、还信用卡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20年5月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红包、支付宝转账方式共向被告(支付宝昵称张卫子)出借人民币185000元,被告偿还了31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至今未予偿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张卫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郭薇与被告张卫通过网络认识,2019年12月10开始,被告张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郭薇借款,原告郭薇通过支付宝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6月14日通过陆续向被告转账合计185000元,被告张卫通过支付宝陆续偿还31400。

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被告张卫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张卫向郭薇借153800元,于三年还清。该借条张卫书写后拍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原告郭薇。原告郭薇与被告张卫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张卫将借条照片发给原告后,原告回复“然后我就要等到第三年……”,被告张卫回复“那我改下”。被告张卫在给原告发出借条照片后又向原告偿还了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卫向原告郭薇借款,原告郭薇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张卫支付相应款项,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张卫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关于原告郭薇要求被告张卫偿还借款本金153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薇偿还借款本金15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由被告张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张卫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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