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3-1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89845654Y。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付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桂林市秀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付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联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