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尤贵。

被执行人:韦某峰,男,1983年1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1年1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韦某峰、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桂1227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桂12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责令被执行人韦某峰支付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支付罚金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因被执行人韦某峰、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峰、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相关文书留置送达。经网络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韦某峰有存款701.08元、被执行人杨某有存款76.24元,本院依法扣划777.32元,依法上缴国库。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作案工具二部手机,经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执行人韦某峰OPPO牌手机价值70元,建议拍卖保留价格56元。被执行人杨某ViVO牌手机价值193.33元,建议拍卖保留价格155元。本院决定第一次起拍价分别为46元、155元,2021年6月3日上午10时整,经司法网络公开拍卖,竞拍人谢某宇以194元最高价竞拍成交,因竞拍人只缴纳保证金10元,余款逾期未缴纳,已悔拍。被执行人杨某手机,无人竞拍,拍卖程序已完成。本院依据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依法把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名单库及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227执220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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