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朋(李全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原告程军与被告李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被告辩称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因被告李全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分歧较大,为确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全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朱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