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执行人):周洪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案外人):湖南正鼎慧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工业园临连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周多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洪福与被告湖南正鼎慧酒业有限公司、周多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周洪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执行鲁运初承租临武县工业园区临连大道89号厂房租赁期限内租金的扣留和2021年厂房租金39000元的提取。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9日,临武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5执435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多福的银行存款474303.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多福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院2020年11月2日向鲁运初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租赁被执行人周多福厂房租赁期内的租赁款并提取2021年租赁款39000元。2020年11月3日,案外人湖南正鼎慧酒业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法院2020年11也16日作出(2020)湘1025执异41号执行异议裁定,裁定中止对鲁运初89号厂房租赁期限内租金的扣留和2021年厂房租金提取的执行。周洪福认为,周多福是变相规避执行和逃避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临武县金福科技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将临连大道89号厂房租赁给了北京正鼎慧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16日,湖南正鼎慧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临武县金福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厂房租赁给了鲁运初。周多福陈述,临武县金福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是其个人独资公司。收取租金是受湖南正鼎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收取租金。庭审查明,周多福并未向法庭提交由湖南正鼎慧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取租金的委托书,其收取的39000元租金也未入北京正鼎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正鼎慧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2017年5月1日临武县金福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正鼎慧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除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一份备案外,双方均不持有合同原件。周多福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违法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驳回周洪福的起诉;
二、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