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女,****年**月**日出生,住嫩江县。
被执行人:吴则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芳与被执行人吴则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黑1121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