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文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

案件由来

审理经过

起诉书文号

屏检刑诉[2021]17号

提起公诉时间

2021年5月25日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审判组织

独任审理

是否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

检察员黄冬梅

到庭人员

被告人黄文欢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黄文欢无证搭载一人驾驶车牌号为川QXXXV的两轮摩托车从屏山县鸭池乡往书楼镇行驶,在途经书楼镇屏楼路(小地名马湖古镇观景台)路段时,遇民警陈某、杨某领辅警朱某、罗某执勤检查。黄文欢将摩托车减速至快要停止时,见警察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为逃避检查,便突然加速前行,导致执勤辅警朱某为躲避摩托车撞击而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朱某臀部软组织损伤。

指控罪名

袭警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黄文欢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黄文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黄文欢为逃避处罚,驾驶机动车冲关致使执勤辅警为躲避车辆撞击而摔伤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文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文欢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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