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丰都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三支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688941828Y。 法定代表人:刘继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辉,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重庆佳音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南路1号(C1栋)商业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RC2574。 法定代表人:李明清,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丰都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丰都爱卫办)与被告重庆佳音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佳音影院)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都爱卫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佳音影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丰都爱卫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重庆佳音影院偿还丰都爱卫办观影费预付款8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5日丰都爱卫办向重庆佳音影院购买职工观影卡,购卡金额为800元,重庆佳音影院承诺丰都爱卫办持观影卡可在重庆佳音影院处享受观影服务,但自从购卡后重庆佳音影院处于关门状态,至今未能提供观影服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丰都爱卫办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重庆佳音影院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丰都爱卫办向重庆佳音影院转款800元购买电影卡,享受观影服务,但因为疫情影响,影院已停止营业,导致丰都爱卫办并未实际享受双方约定的观影服务,重庆佳音影院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丰都爱卫办请求重庆佳音影院返还观影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重庆佳音影院既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递交答辩状以抗辩丰都爱卫办的主张,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重庆佳音影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丰都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观影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佳音影院有限公司负担(丰都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已垫付,重庆佳音影院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朝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秦伟杰 书 记 员 周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