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内蒙古泊江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贺兰区土尔扈特以北恒安佳苑12-3-402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祖,内蒙古泊江海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长隆天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隆湖经济开发区隆湖北路3#。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宁夏长隆天润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内蒙古泊江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长隆天润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泊江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长隆天润煤业有限公司在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6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内蒙古泊江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泊江海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夏长隆天润煤业有限公司在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690000元债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