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素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钟华利,男,199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西关。
负责人:吕学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冲。
审理经过 赵素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钟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素春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华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赵素春撤回对钟华利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