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勇,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宁陕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与张勇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交款义务,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去向不详,已对其进行消费限制,与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