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清森宝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

法定代表人:徐百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儒,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

师。

被告:刘俊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汪清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汪清森宝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清森宝木业)与被告刘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清森宝木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儒、被告刘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清森宝木业诉讼请求:1.要求刘俊峰支付拖欠的地板款401963元,并于2019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还清时止的利息;2.判令刘俊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汪清森宝木业与刘俊峰2019年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刘俊峰拖欠汪清森宝木业地板款498333元于2019年5月1日前还清。并约定如因刘俊峰到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由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刘俊峰归还部分欠款,截止汪清森宝木业到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起诉刘俊峰尚欠地板款401963元。

被告辩称

刘俊峰答辩如下:欠汪清森宝木业地板款401963元的事实存在,还款协议也是其与汪清森宝木业签订的,不是不支付欠款,疫情没有挣到钱,有钱的时候一定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刘俊峰对原告汪清森宝木业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给予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质证

被告刘俊峰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清森宝木业与被告刘俊峰于2019年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刘俊峰拖欠原告汪清森宝木业地板款498333元于2019年5月1日前还清。并约定如因被告刘俊峰到期未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由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截止原告汪清森宝木业到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起诉被告刘俊峰尚欠本金40196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还款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俊峰未按协议约定如期返还地板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故原告汪清森宝木业主张被告刘俊峰返还地板款401963元,并要求被告2019年5月2日开始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汪清森宝木业有限公司地板款401963元,利息从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欠款本金时止的利率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被告刘俊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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