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中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招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彬,翠屏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2050。
被告:蒋德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杰诉被告蒋德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中杰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原告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中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