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9号2层。
法定代表人: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田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世公司)与被告田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雅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被告田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雅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田帅支付公司垫付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应付费用4307.5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9日,被告投诉至海淀区社保稽核科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我公司2020年6月9日接整改意见审批单后,多次与被告核实历年数据,并于10月13日完成补缴。因社会保要求公司将补缴缴纳于个人补缴缴纳一并缴费且不接收现金,故我公司在现场征求被告同意后将其个人部分代为缴费。至今,我公司通过短信、微信、EMS多次催要代付的个人费用无效后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田帅辩称,我未查询到任何补缴记录,不认可已经补缴社保,在职期间原告已经扣除我的社保个人部分,由于公司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我承担。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田帅与雅世公司在2011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2月19日,田帅至社会保险稽核投诉雅世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补缴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基数差、补缴2012年1月至2019年7月30日社会保险基数差。2020年6月9日,相关部门出具稽核结果,认定公司未给田帅足额缴纳2011年7月至2019年7月社会保险费,后送达雅世公司稽核整改意见。2020年10月13日,雅世公司为田帅补缴了社会保险,支付了社会保险补交费用的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经核算,雅世公司为田帅垫付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4307.58元。
后雅世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田帅支付其垫付的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应付费用4307.58元。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3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雅世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举证予以证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雅世公司已经为田帅补缴了社会保险,且为其垫付了个人应缴部分4307.58元,田帅应当予以返还公司,故对雅世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田帅主张已经在工资中扣缴上述费用、公司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田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补缴社保个人应付费用4307.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田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龚莉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