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吉农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涛。
被告:殷珊珊,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吉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殷珊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吉农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吉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