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树江,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居住地黑龙江省逊克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红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红检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树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树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6年春季,被告人程树江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黑龙江省逊克县克林乡平台村东北方向1公里左右,即黑龙江省红星林业局库斯特林场施业区629林班27小班、32小班内的部分林地,使用手镐开垦平整为自家农用地,用于种植作物。被告人程树江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树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程树江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按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处罚,并处罚金2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程树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告知了被告人程树江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认了认罪认罚及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人程树江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树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持续非法开垦林地2.6公顷(39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树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程树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树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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