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大伟力鞋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杨宁。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30日,上海大伟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力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要求终结大伟力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任何财产、证照、账册、重要文件等,社保部门的债权已由股东上海回力鞋业公司代为清偿。现清算组提交了清算报告并请求本院终结大伟力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裁定受理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对大伟力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在清算组履职过程中,未接管到大伟力公司的任何证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后经调查,发现大伟力公司名下有2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但清算组未能接收到车辆,致无法对车辆额度进行变价。股东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同意若后续能找到大伟力公司名下车辆由其代为管理,在额度变现并扣除清算费用后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补充分配。清算期间,股东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了欠薪保障费用人民币3,861元,无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大伟力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已经完成,大伟力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上海大伟力鞋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大伟力鞋业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