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晋0311执144号执行裁定对任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任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任俊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