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欣,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罕,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538号。
主要负责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岳阳移动通信指挥中心大楼(岳阳市民政局旁)。
主要负责人:武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男,****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广场联通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刘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淼红,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23号电信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施宁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华诉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市城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李华在开庭后提交撤诉申请,认为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李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