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李志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吉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王建军申请执行李志新、吉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留刚 审 判 员 马瑞阳 审 判 员 贾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