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672477346K。 负责人:江耕平,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宏卫,该行风险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洪武,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萍,女,****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洪武、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2021)桂1202执97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归还借款本金57071.32元、利息及罚息4839.3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止,往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顺延另计);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给付案件受理费640.83元;4、负担执行费8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洪武名下车牌号为桂M×××××江铃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目前未能控制、处置。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希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