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卫校门市。

法定代表人:吕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博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博科乡。

法定代表人:李泽州,该乡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木里藏族自治县博科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上诉人提交的欠税证明无法证明其经济确有困难,上诉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不予批准其申请。并再次通知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6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通知后,仍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西昌东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刘志涛

审判员 杨发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晋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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