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力玮,男,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陈泰文,男,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力玮与被告陈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泰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力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被告以资金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次共计25000元,并承诺两个月归还,但至今未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陈泰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8年10月8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1万元,承诺于2018年10月8日前归还。2018年10月19日,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1.5万元,承诺于2018年12月19日前归还。原告提交支付宝及微信转款凭据,拟证明前述2.5万元已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款给被告。原告另提交发票一份,拟证明其为实现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公告费9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陈泰文出具的《借据》及转款凭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陈泰文应将借款本金25000元归还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被告陈泰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力玮借款25000元; 2驳回原告王力玮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公告费950元,由被告陈泰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仪 书 记 员 姜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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