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敏,女,****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0日主动到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仁和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3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魏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丁怀峰,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20日被濉溪县XX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淮北市XX局杜集分局抓获,同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古城派出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梁永海,曾用名孟海,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到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董苏蓉,女,****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日主动到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南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高阁,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敏、丁怀峰、董苏蓉、梁永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敏及其辩护人魏峰、被告人丁怀峰及其辩护人林飞、被告人董苏蓉及其辩护人徐敬武、被告人梁永海及其辩护人侯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商通”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志华(另案处理)。易商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以“订单式”消费作为投资方式发展会员吸收公众存款。该公司规定的具体投资形式有:一是新人加入,需要先消费最低一单人民币5000元(可整数倍累加,20万元封顶),同时获得5000元积分卡,可在实体店商城消费,并使用手机APP操作账户,静态收益为缴费后11个月可收益本息合计人民币8000元;动态收益可通过发展新人加入获得,如发展一人交费5000元,可获得人民币250元直推奖;军人身份发展新人可获得人民币350元。二是每人起底人民币1000元,不封顶,半年后可返还人民币1200元。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敏、丁怀峰、董苏蓉、梁永海作为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代理商(一级订单中心),分别注册成立了“淮北市易商通消费新业态体验中心”、“淮北市相山区易行通经营部”、“淮北市相山区海升便利店”,但未经依法批准,在店内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通过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具体如下: 1.2015年12月,被告人朱敏在淮北市相山区01号成立了“淮北市相山区易商通消费新业态体验中心”、2016年5月5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成立了“淮北市杜集区易商通消费新业态服务中心”2017年7月在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相王国际购物广场成立了“淮北市朱敏易商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店,但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以易商通公司的“易订商城”网购平台一级代理身份,通过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经对易商通公司服务器三方保全数据进行审计,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朱敏涉案总金额人民币3361860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人民币1292500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人民币40285000.00元、朱敏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人民币81000.00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282895000.00元,涉及3428人。 2.2015年9月,被告人丁怀峰在淮北市汉邦国际一楼成立了“淮北市相山区易行通经营部”,但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以易商通公司的“易订商城”网购平台一级代理身份,通过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经对易商通公司服务器三方保全数据进行审计,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丁怀峰涉案总金额人民币1166930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人民币334500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人民币17105000.00元、丁怀峰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实际非法汲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96242000.00元,涉及1524人。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董苏蓉通过丁怀峰推荐进入易商通平台。2016年5、6月份,被告人董苏蓉在淮北市鹰山路华松时代南区门旁成立单独服务站“淮北市相山区华松时代南区蓉华便利店”,但未经依法批准,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以易商通公司的“易订商城”网购平台一级代理身份,通过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经对易商通公司服务器三方保全数据进行审计,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董苏蓉涉案总金额人民币768510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人民币1057900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人民币13940000.00元、董苏蓉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人民币111000.00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52221000.00元,涉及1123人。 4.2016年7、8月份,被告人梁永海通过丁怀峰推荐进入易商通公司。2017年8月份,被告人梁永海升级为易商通一级代理后,在淮北市相山区内成立“淮北市相山区海升便利店”(实际是易商通免费体验店),但未经依法批准,以易商通公司的“易订商城”网购平台一级代理身份,通过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通过对易商通公司服务器三方保全数据进行审计,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梁永海涉案总金额人民币854400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人民币1007900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人民币14715000.00元、梁永海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人民币1939000.00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58707000.00元,涉及1156人。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登记信息,基本注册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易商通相关宣传材料,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证人莫某2、徐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敏、梁永海、董苏蓉、丁怀峰及同案犯高志华、马汝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敏、丁怀峰、董苏蓉、梁永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朱敏、丁怀峰、董苏蓉、梁永海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敏辩称,其在淮北市相山区市朱敏易商通商贸有限公司,但是又注销了,其没有开店,不应被指控。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金额和人数其也不承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平台搭建后的宣传与被告人朱敏无关,案件款项并未停留在被告人朱敏等人的账号中,朱敏等人仅仅起到了一个传送带的作用;二、本案侦查阶段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本案并无法查实在认定被告人朱敏犯罪的情况下,犯罪金额有问题。三、朱敏与北京公司易商通平台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朱敏所获利润是自己合法劳动所得。综上,朱敏等人与北京易商通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朱敏等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被告人丁怀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董苏蓉和梁永海不是其推荐的。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丁怀峰从事的易商通业务都是以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所有的投资款最终都转至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资金的主体为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本案吸收存款行为实施的程序、方式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形式、程序都是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人决定的,遂本案系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丁怀峰主观上不属于明知故犯,主观恶性模糊;2.被告人丁怀峰应当认定为从犯;3.丁怀峰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易商通公司返给其的服务费、会员推荐费除用于经营支出外,剩余的款项加上自己家中积蓄430余元应当从认定的吸收金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人董苏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实际人数没有起诉书指控人数那么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董苏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有罪,应当考虑其自首、从犯地位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梁永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梁永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本案如果构成犯罪,也应当是易商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梁永海既不是单位的员工,也没有使用涉案款项,其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人员;三、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存在错误,在2017年8月份之前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四、如果被告人梁永海构成犯罪,应当考虑其自首、从犯地位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高志华(另案处理)于2012年注册成立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电商、商城免费给会员提供商品,以高额返利回报为诱饵,在全国设立市、县级运营管理中心,公开宣传引诱不特定社会人员成为该公司会员,吸收会员投资款。2018年4月,该公司平台无法提现。2018年9月10日,北京易商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XX局大兴分局立案侦查,该公司法人代表高志华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经营期间吸收存款模式有两种,一是“新业态”会员形式,投资5000元人民币为一单,同时获得5000元积分卡,可在实体店商城消费,并使用手机APP操作账户,静态收益为缴费后11个月可收益本息合计人民币8000元;动态收益可通过发展新人加入获得,如发展一人交费5000元,可获得人民币250元直推奖;军人身份发展新人可获得人民币350元。二是每人起底人民币1000元,不封顶,半年后可返还人民币1200元。会员发展新会员获得投资额的5%推荐费,一、二级代理商获2%-5%不等的推荐费。一、二级代理直接推荐新会员获得直接发展会员的推荐费。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敏、丁怀峰、董苏蓉、梁永海作为易商通的一级代理商(一级订单中心),分别注册成立了“淮北市易商通消费新业态体验中心”“淮北市相山区易行通经营部”“淮北市相山区海升便利店”,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通过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并按照比例收取推荐费等费用的方式非法获利,得款被几被告人用于日常消费,开设店铺装修、房租、人员工资等支出,具体事实如下: 1.自2015年12月起,被告人朱敏先后在淮北市相山区成立“淮北市相山区易商通消费新业态体验中心”,在淮北市杜集区成立“淮北市杜集区易商通消费新业态服务中心”,在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相王国际购物广场成立“淮北市朱敏易商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店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以易商通公司的“易订商城”网购平台一级代理身份,通过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经对易商通公司服务器三方保全数据进行审计,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朱敏涉案总金额人民币3361860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人民币1292500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人民币40285000.00元、朱敏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人民币81000.00元,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282895000.00元,涉及3428人,其中朱敏以朱某1、朱某2、朱某3、刘某1、刘某2的名义投入的6639000元。运营期间共计提现金额100196215.48元,朱敏个人提现16819984元,公共提现83376231.48元。 2.自2015年9月起,被告人丁怀峰在淮北市相山区汉邦国际一楼成立“淮北市相山区易行通经营部”,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以易商通公司的“易订商城”网购平台一级代理身份,通过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经对易商通公司服务器三方保全数据进行审计,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丁怀峰涉案总金额人民币1166930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人民币334500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人民币17105000.00元、丁怀峰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96242000.00元,涉及1524人,其中丁怀峰以丁某1、丁某2、丁某3、刘某3等人的名义投入的4340000元。运营期间共计提现金额42383074.09,丁怀峰个人提现7997466元,公共提现34385608.09元。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董苏蓉通过丁怀峰推荐进入易商通平台。自2016年五六月份,被告人董苏蓉在淮北市相山区华松时代南区西门旁成立服务站“淮北市相山区华松时代南区蓉华便利店”,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以易商通公司的“易订商城”网购平台一级代理身份,通过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经对易商通公司服务器三方保全数据进行审计,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董苏蓉涉案总金额人民币768510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人民币1057900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人民币13940000.00元、董苏蓉本人(莫某2)订单中心报单金额人民币111000.00元,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52221000.00元,涉及1123人,其中董苏蓉以鞠某、徐某1、莫某1等人名义投入的4578527.35元。运营期间共计提现金额35356607.23元,董苏蓉(莫某2)个人提现4578527.35元,公共提现30778079.88元。 4.2016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梁永海通过丁怀峰推荐进入易商通公司。2017年8月份,被告人梁永海在淮北市相山区内成立“淮北市相山区海升便利店”,从事易商通相关业务,以易商通公司的“易订商城”网购平台一级代理身份,通过对外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通过对易商通公司服务器三方保全数据进行审计,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梁永海涉案总金额人民币854400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人民币1007900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人民币14715000.00元、梁永海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人民币1939000.00元,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58707000.00元,涉及1156人,其中梁某1名下订单中心报单金额4825000元,互转报单2100000元,提现2301191元;吴某1名下订单中心报单75000元,提现1898950元;吴某2订单中心报单225000元,互转报单165000元,提现38277元。运营期间提现金额36445275.35元,梁永海个人提现5006146.87元,公共提现31439128.48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丁怀峰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敏于2018年10月10日主动到XX机关投案;被告人梁永海于2018年11月1日主动到XX机关投案;被告人董苏蓉于2018年11月2日主动到XX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北京市XX局大兴分局提供的关于北京易商通公司涉案人员立案、刑拘、逮捕手续,证明: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XX局大兴分局经侦大队接山西省永济市XX局警方递交的易商通案件办案协作函。根据协作函,北京市XX局大兴分局向永济市XX局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中包括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高志华自其包装材料、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及其他工商信息材料等,证明高志华等人已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户籍信息,证明:朱敏、梁永海、董苏蓉、丁怀峰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朱敏、梁永海、董苏蓉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丁怀峰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20日被濉溪县XX局行政拘留十日。 4.抓获经过,证明:XX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19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将被告人丁怀峰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敏于2018年10月10日主动到XX机关投案;被告人梁永海于2018年11月1日主动到XX机关投案;被告人董苏蓉于2018年11月2日主动到XX机关投案。 5.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XX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从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中心调取:淮北市相山区易商通消费新业态体验中心的经营者是朱敏,经营场所在淮北市相山区相东街道闸河路1幢0101号,经营范围:销售食品,日用百货、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 淮北市杜集区易商通消费新业态服务中心的经营者是朱敏。经营场所在淮北市杜集区南侧,经营范围:零售日用百货、日用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6年5月5日。 淮北市朱敏易商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朱敏,经营场所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01#2704、2719、2705、2721、2720,经营范围:销售珠宝、工艺礼品、服装服饰、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手表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 淮北市猎头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朱敏,经营场所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01#2704、2719、2705、2721、2720,经营范围:销售珠宝、工艺礼品、服装服饰、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手表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 淮北市相山区海升便利店的经营者是梁永海,经营场所在淮北市相山区花园新村11幢17、18号,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 淮北市相山区永海普惠商超市的经营者是梁永海,经营场所在淮北市相山区相西街道淮海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1幢2692号,经营范围:销售食品、农副产品、蔬菜、水果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 淮北市普济一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梁永海,经营场所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1幢2692号,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淮北市相山区蓉华便利店(含网店)的经营者是莫某1,经营场所在淮北市相山区华松时代南门103门面。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特殊食品、五金电器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6年7月7日。 淮北市易行通经营部的经营者系丁怀峰,经营范围在淮北市相山区,经营范围:销售家用电器、家纺、针纺用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 淮北市普济一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丁怀峰,经营场所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292号亚太广场,经营范围:销售食品、一类医疗器械、服饰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为2018年5月2日。 6.房屋登记信息线索查询,证明:案涉被告人名下不动产查询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北京市XX局大兴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局在办理“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对该公司涉及的服务器依法进行扣押,并且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司服务器数据进行提取,委托“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提取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现将目前提取分析整理的数据分发到各协查地XX机关,各地根据需要进行选取使用。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明:李某1、任某1、丁某4、孟某1、余某、汪某1、高某、蒋某1、魏某1、田某、张某1等人提交的银行卡卡号及银行流水、在易商通平台上用积分购买商品的截图等。 9.个人账户交易流水,证明:丁怀峰、梁永海、朱敏、董苏蓉及董苏蓉使用的莫某2的银行账户明细,示明相关资金流向。 10.情况说明,证明:根据北京市XX局关于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协查,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联系案涉投资人,刘某4称已在市XX局报过案,王某1户口已注销死亡,曹某1、曹某2、崔某1、李某2、魏某2、崔某2、刘某5称从未在易商通平台投资过,也从未听说过这个投资平台。 未联系到张某2、邵某、彭某1、彭某2、段某1、何某、朱某1、牛某、李某3、段某2、贾某1、蒋某2、蒋某3、孔某、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9、梁某2、梁某3、刘某6、刘某7、刘某8、马某、欧某、任某2、唐某1、谭某1、唐某2、王某2、王某3、许某1、杨某1、俞某、袁某、张某3、张某4、张某5、赵某1、赵某2、纵某1、纵某2、彭某3、徐某2、杨某2、陈某1、任某3、苏某。 电话联系杨某3等人前来报案,杨某3等人称没有投资或者投资损失较少或以出差为由或在易商通是存钱(自愿消费)不是投资或投资本金已追回或者在电话里说下就行、均不愿前来报案。 吴某3、刘某9、郭某、周某、丁某5、许某2、刘某10、程某称其用家人的身份证投资或者家人投资,已经报过案或者不愿意报案、不知情。 11.易商通的相关宣传资料,证明:朱敏提供的易商通电商服务系统资料以及经营模式资料、宣传册、系列产品手册以及科技文摘、中华儿女的相关宣传资料; 董苏蓉、梁永海提供的易商通在法治与新闻、中华儿女等相关宣传资料上的宣传以及对高志华的宣传;梁永海提供的易商通合法性、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的政策证明资料依据。 12.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鉴定报告,证明:(1)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1日出具的大公专审字(2019)第018号审计鉴定报告:经审查“易商通三方”的“本地团购订单”“新业态订单”电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朱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336186000元,涉及3428人。具体如下:①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朱敏通过“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易订商城”的网络平台涉案总金额336186000元(订单中心金额加互转报单金额),其中:本地团购订单总金额30746000元(订单中心单数金额17821000元,其中朱敏76000元,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2925000元,其中朱敏1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305440000元(订单中心单数金额265155000元,其中朱敏5000元,互转报单单数金额40285000元)。 ②朱敏本人本地团购订单的订单中心单数金额76000元,本地团购订单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000元,合计77000元;新业态订单的订单中心单数金额5000元。 ③涉案金额336186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12925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互转报单单数金额40285000元、朱敏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81000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282895000元。 ④经审查,“易商通三方”的“本地团购订单”“新业态订单”电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朱敏涉案吸收金额282895000元,提现金额100196215.48元(含朱敏个人提现16819984元),其中“本地电商”13681492.8元、“新业态0”为48264851元、“新业态1”为26738687.9元、“新业态2”为11511183.78元,公共提现100196215.48-16819984=83376231.48元。 朱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群众直接经济损失199518768.52元。 其中朱某1、朱某2、朱某3、刘某1、刘某2名下报单总额共计6639000元。 (2)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1日出具的大公专审字(2019)第018-1号审计鉴定报告:经审查,“易商通三方”的“本地团购订单”“新业态订单”电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丁怀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116693000元,涉及1524人。 ①2015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丁怀峰通过“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易订商城”的网络平台涉案总金额116693000元(订单中心金额加互转报单金额),其中:本地团购订单总金额7703000元(订单中心单数金额4358000元,其中丁怀峰1000元,互转报单单数金额3345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108990000元(订单中心单数金额91885000元,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7105000元、其中丁怀峰5000元)。 ②丁怀峰本人本地团购订单的订单中心单数金额1000元;新业态订单的订单中心单数金额5000元。 ③涉案金额116693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3345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7105000元、丁怀峰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1000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96242000元。 ④经审查,“易商通三方”的“本地团购订单”“新业态订单”电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丁怀峰涉案吸收金额96242000元,提现金额42383074.09(含丁怀峰个人提现7997466元),其中“本地电商”6829210元、“新业态0”为20217363.41元、“新业态1”为7122920元、“新业态2”为8213580.68元,公共提现42383074.09-7997466=34385608.09元。 丁怀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群众直接经济损失61856391.91元。 (3)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1日出具的大公专审字(2019)第018-2号审计鉴定报告:经审查“易商通三方”的“本地团购订单”“新业态订单”电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梁永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85440000元,涉及1156人。 ①2015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梁永海通过“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易订商城”的网络平台涉案总金额85440000元(订单中心金额加互转报单金额),其中:本地团购订单总金额20255000元(订单中心单数金额10176000元,其中梁永海4000元,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0079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65185000元(订单中心单数金额5047000元,其中梁永海1935000元;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4715000元、其中梁永海2145000元)。 ②梁永海本人本地团购订单的订单中心单数金额4000元;新业态订单的订单中心单数金额1935000元,新业态互转报单单数金额2145000元,合计4080000元。 ③涉案金额8544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10079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4715000元、梁永海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1939000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58707000元。 ④经审查,“易商通三方”的“本地团购订单”“新业态订单”电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梁永海涉案吸收金额58707000元,提现金额36445275.35元(含梁永海个人提现5006146.87元),其中“本地电商”14893225元、“新业态0”为7568237.35元、“新业态1”为8938826元、“新业态2”为5044987元,公共提现36445275.35-5006146.87=31439128.48元。 梁永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群众直接经济损失27267871.52元。 (4)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1日出具的大公专审字(2019)第018-3号审计鉴定报告:经审查“易商通三方”的“本地团购订单”“新业态订单”电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董苏蓉(莫某2)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76851000元,涉及1123人。具体如下:①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董苏蓉(莫某2)通过“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易订商城”的网络平台涉案总金额76851000元(订单中心金额加互转报单金额),其中:本地团购订单总金额19381000元(订单中心单数金额8802000元,其中董苏蓉(莫某2)1000元,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0579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57470000元(订单中心单数金额43530000元,其中董苏蓉(莫某2)110000元;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3940000元、其中董苏蓉(莫某2)25000元)。 ②董苏蓉(莫某2)本人本地团购订单的订单中心单数金额1000元;新业态订单的订单中心单数金额110000元,新业态订单互转报单单数金额25000元,合计135000元。 ③涉案金额76851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10579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互转报单单数金额13940000元、董苏蓉(莫某2)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110000元,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52221000元。
本院查明
④经审查,“易商通三方”的“本地团购订单”“新业态订单”电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董苏蓉(莫某2)涉案吸收金额52221000元,提现金额35356607.23元(含董苏蓉(莫某2)个人提现4578527.35元),其中“本地电商”14583554元、“新业态0”为8044104.23元、“新业态1”为8759603元、“新业态2”为3969346元,公共提现35356607.23-4578527.35=30778079.88元。 董苏蓉(莫某2)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群众直接经济损失21442920.12元。 13.证人莫某2的证言,证明:其知道“易商通”,其母亲做的这个公司的业务,在淮北中医院那边的公证处边上经营的易商通体验店,其本人没有做。因为其一直在合肥工作和生活,所以一直都是合肥的手机号码153××××8897,平时其也不来淮北。 181××××5395是其母亲的手机号码,登记的机主应该也是其母亲的名字,其没用过这个号码。其母亲告诉过其她用其的名字做易商通的事情,具体做的情况其没问过。 14.投资人证言,证明: 徐某3自2019年1月份开始在朱敏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三次,投资20万元,返还4万元,损失16万元。 张某6及其丈夫苏某自2018年3月25日开始在丁怀峰的易商通平台投资二次,投资14.5万元,返还2万余元,损失12万余元。 叶某自2019年10月份开始在朱敏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一次,投资5000元,返还4500元,损失500元。其加入过后第二天,推荐了其丈夫王某4花5000块钱也买了一份。 梁某4是同事介绍加入的易商通/易订商城,其的推荐人是侯某。其充值了5000元,提现2000余元,损失3000余元。 尤某自2018年3月份开始在易商通体验店投资一次,投资1万,返还1千,损失9千。其的推荐人是化某1。 彭某4在易商通体验店投资三次,投资1.5万元,返还2400元,损失12600元。 黄某1在朱敏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二次,投资4.5万元,返还1.6万元,损失1.9万元。 赵某1在易商通平台投资二次,投资6万元,返还14264.4元,损失45735.6元。其加入易商通是李某10介绍的。 李某1用其和朋友孙某1的身份证自2018年4月12日开始在丁怀峰的易商通平台投资,投资15万元,用其身份证注册的账号提现过。 任某1自2018年5月份在淮北市易商通体验店投资5万元,返还12630元,损失37370元。 丁某4自2018年1月在易商通体验店投资三次,投资8.55万元,返还1万余元,损失7.55万余元。 王某5在易商通体验店投资一次,投资5千元,返还745元,损失4255元。钱给会计李某11。其的推荐人是孙某2。 刘某11在三马路易商通体验店投资1万元,损失1万元。 葛某在朱敏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1.5万元,其妻子丁某6投资20万余元,返还几万元。 孟某1、孟某2、吴某3在易商通平台投资共计41万元,返还14万元,损失27万元。其是朋友赵某2推荐的。 余某在易商通平台投资一次,投资2万元,返还3千元,损失1.7万元。其的推荐人是吴某4。 汪某1及其丈夫在易商通投资10万元,推荐费1万元,返还87730元。其的推荐人是李某1。 高某在易商通平台投资35万元,返还20万余元又投进去了。其的推荐人是蒋某1。 蒋某1在易商通平台投资200万元,入股3万元,下线的返利是2.1万元,其提现了50万后又投进去了。 魏某1在易商通平台投资15万元。其的推荐人是张某1。 丁某7在易商通平台投资3.5万元。其的推荐人是刘某12。 田某在易商通平台投资2千元。其的推荐人是刘某12。 张某1在易商通平台投资28万元。其的推荐人是邓某。 孟某3在易商通平台投资10万元,返还4.2万元,损失5.8万元。其的推荐人是王某6。 王某7在华松时代南区西门南侧易商通体验店先后投资8万元,返还1.3万元,损失6.7万元。 附:王某7与易商通的商品委托销售协议4份,共计投入9万元及在平台上的易定商城新业态用户的信息,以及银行转账记录。 黄某2在易商通体验店投资4万元。 附:黄某2提供的购买易商通商品的委托销售协议,投资4万元以及微信转账记录(2017年11月16日、11月18日分别转账给朱敏两次各2万元)。 谢某在易商通平台投资5千元,返还725元,损失4275元。 白某在易商通投资5000元。其是把现金交给桑某1的儿子桑某2的手里。 闫某自2017年9月在桑某1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三次,投资1.1万元,返还0.12万元,损失0.98万元。 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化某2在朱敏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30万余元,返还10万余元,损失20万余元。 附:化某2提供的绑定银行卡的转账记录。 任某4在鹰山中路华松时代小区门口西侧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17万元,返还6.6062万元,损失1.3938万元。 附:任某4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其在易订商城的订单信息、商品委托销售协议等相关材料。 谭某2在相山区闸河路上花轿饭店下面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5千元,返还900元,损失4100元。 附:谭某2建设银行提现935元的记录。 王某8在相山区闸河路上花轿饭店下面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1万元,返还1800元,损失8200元。 附:王某8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流水(2018年5月16日提现了1800元)。 化某1在易商通交易平台投资1万元,返还1000元,损失0.9万元。 附:化某1提供的其中国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 沙某在易商通平台投资三万元,返还5000元,损失2.5万元。 附:沙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 赵某3在淮北市相山区上花轿饭店下面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1万元,返还3698元,损失6302万。 附:赵某3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流水(2018年1月19日转给朱敏1万元)。 赵某4在朱敏的易商通体验店投资35万元,返还5万元,损失30万元。 附:赵某4提供的其建设银行的交易流水明细、身份证复印件。 黄某3自2017年8月25日在易商通平台投资4万元。 欧阳某自2018年4月12日在易商通平台投资二次,投资2万元,没有提现。 附:欧阳某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 欧某在易商通平台投资3万元,返还1000元,损失2.9万元。 附:欧某提供的其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汪某2在相山区易商通体验店投资1万元,损失1万元。 附:汪某2提供的其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杨某1在易商通平台投资二次,投资6万元,损失6万元。 附:杨某1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孙某4自2018年3月在易商通平台投资三次,投资29万元,返还7万元,损失22万元。 附:孙某4提供的其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李某12在二马路大润发东门易商通体验店投资5000元。 附:李某12提供的其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张某7在易商通平台共计投资30万元,返还7万元,损失23万元。 附:张某7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以及银行交易流水。 15.同案犯高志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其成立了中维光华电子有限公司,但是没有开展实际的经营业务。后来在2012年9月,其将这个公司更名为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公司的股东只有其一个人,其占公司百分百的股份。当时只有其一个负责人,除了其之外还有一个出纳是孙某3。当时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的技术服务系统,当时成立公司的目的是搭建一个国际互联网中国接入平台,把互联网工具变成傻瓜工具,人人都会使用,并制定了一个十年发展规划。从2012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3日,搭建一个能为中国所有中小企业共享的互联网服务系统。这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是第一步。第二步是把互联网的工具进一步具体化,分别能为销售服务人员、商店、厂家、物流配送提供互联网服务,把前五年创下的三个新模:1.为单个个体服务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新服务模式;2.打造共享平台分享经济的新商业模式;3、公转并自转的新运营模式)复制推广到全国,这是其在公司初创时的规划。 其用其自己的300多万元的积蓄,还有其妻子王新会卖了三套东直门外万国城的房子,卖了2000多万元,这样加在一起大概有2500多万元,作为其公司的启动资金。公司的经营地点选在了朝阳区,是租的地方。当时公司还只有其和孙某3,后来招聘了刘某13担任总经理助理,实际上就是其的秘书,还招聘了辛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张某8担任副总经理,还有20多个员工,当时公司主要做的就是搭建运营平台,实际上就是做技术工作。到了2013年底平台搭建完成,搭建平台当时花了7000多万元,在2013年和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合作创立了电子商务学院,教授培养三类人才,一类是电商管理人才,一类是电商技术人才,一类是物流管理人员。用了一年半的时间盈利了9000多万元。当时是分初级、中级、高级班,初学班交学费1万元、中级班交学费2万元、高级班交学费4万元。钱都用于电商平台的创立。到了2013年底搭建完成了平台。到了2014年平台开始运营。 搭建完平台后,其还剩余1000多万元的运营经费。当时其是公司的董事长,股份还是其占百分百,总经理是辛某,副总理王某10,负责财务工作,副总经理张某8,市场总监马汝珊,财务总监是孙某3,宣传企划总监是刘某13,教育培训总监沈某,员工有70多人。到2013年底时,公司出了一个企业规划,将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发展前景全都做进了一个册子中。除此之外公司和五十家小微企业签约,与小微企业共同携手打造电商服务系统。到2014年公司已经与两千多家小微企业签了约,这项工作前期是王某10负责,后期是马汝珊负责。这两千多家小微企业都是合作伙伴,将他们的好产品推荐到平台中,其他的小微企业看到产品,如果认为好的话可以购买,也是所谓的产品分销。平台收取交易额的5%作为服务费,这一年下来能有个几百万的收入,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人员工资、水电等等的支出都是够用的。 到了2014年9月份,其认为公司现有的模式市场冲击力不够,所以提出了一个6+1模式,就是购买6份产品,赠送一份产品。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不太成功,其就让在青岛做推广的马汝珊组织6、7个人针对陈某2教授的消费资本论进行研究,探索一个新的经营模式。经过一段时间后,马汝珊他们拿出了一个方案,就是消费新业态,是指团购订单式消费,5000元是一个团购订单单位,消费者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按照易订商城的市场价拿走3份产品就交易结束了。另一种选择是寄卖模式,消费者可以按照平台市场价消费一份产品,另外2份产品可以和平台签订寄卖协议,寄卖完成后平台收取交易额的20%作为服务费。以5000元为例,第一种模式可以拿走市场价15000元的产品,第二中模式可以拿走市场价5000元的产品,待寄卖结束后可以得到8000元的现金,平台收取20%就是2000元的服务费。 第一种模式,公司的商品都是新奇特优产品,利润空间大,平均2.2折就可以从厂家拿到货,消费者拿走3份产品也就相当于全价的6.6折,还有3.4折的利润空间。第二种模式,也是一个道理,只是平台没有那么多的利润,只是后两份产品在平台寄售,待售后收取交易额20%的服务费,这两个模式是由马汝珊研究后向其提出,其找到陈某2教授将这个模式向他进行了阐述,他组织专家对这种模式做了一个15万字的论述,并最终将这种模式命名为消费新业态。 消费新业态是由其主持,由马汝珊来进行运营推广,以和小微企业签约的方式,由小微企业转化为订单中心,接受消费者的订单。不管是返还现金还是返还产品,都是由公司统一控制的。小微企业主要负责接受订单和物流的最后配送,并获取交易额5%的服务费。在2016年10月份,因为订单中心的业务量过大,服务跟不上,这样公司将原来的订单中心定位为一级订单中心,当业务量超过1000万以上就可以向公司总部推荐其他小微企业,成为公司的二级订单中心。推荐二级订单中心可以获取交易额2%的服务费,二级订单本身可以获取交易额3%的服务费。除了推荐二级订单中心以外,对一级订单中心比较多的地区,成立了运营管理部,由公司总部任命当地的运营管理部的部长,负责管理当地的一级、二级订单中心。主要是在遇到问题、遇到纠纷的时候,就由负责人来去处理。当地的运营管理部的员工由部长自己负责招聘管理。能成为当地运营管理部部长的人选只能是从一级订单中心的人员来选择,一般都是选择元老级的。这样这个一级订单中心的人也可以成为运营管理部的部长,还可以从公司拿工资,部长的工资是6000元。至于当地运营管理部初部长以外的人员,可以由部长自行招聘,但是需要部长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人事部、监察部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录用。运营管理部除了一个部长还有两个副部长的职位,以及两个普通员工的编制。公司只发这五个人的工资,副部长的工资是4500元到5000元不等,根据地区不同有所差异,普通员工的工资是4000元以下,没有最低下限,一般都是给4000元。 在2015年开始使用消费新业态模式开始运转,当时从嘉里大通中心搬到亦庄开发区中电金扬园区4号楼4-6层。这时公司的董事长是其,股份还是其占百分百,总经理是马汝珊,副总经理是刘某13,她刚开始负责招商,后来负责企划工作,副总经理是张聪军,他负责招商工作。下设市场部、招商部、物流部、财务部、运营部、客服部、监察部、技术支持部、综合办公室。在亦庄这边员工总共有将近90人,嘉里大通那边技术部员工有220人,昌平沙河教育培训那边有21人,这是公司一直到现在的主要人员。 消费新业态向消费者推广的方式就是通过朋友之间的宣传,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来宣传,没有其他方式了。作为公司就是通过上述的方式推广,但是厂家和订单中心可能会一起搞一些产品推介会,邀请一些新老会员来参加。他们搞推介会也不需要经过公司的许可,自己就可以开展。但是如果有那种大型的推介会,公司的市场部也会派人去参加。 2015年开始消费新业态至今应该是有26万个会员,销售大概有200亿元左右。 16.同案犯马汝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消费新业态项目模式是建立在高志华提出的羊毛出在猪身上,熊买单的理论上,也叫消费资本论,叫互联网思维,公司通过技术搭建网络平台,把生产厂家的产品引入平台销售,项目接纳会员的投资,5000元人民币为一个投资单位,成为会员后,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一次性拿走价值15000积分的产品,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商城内的商品定价积分是成本的三倍,如果会员选择此项即视为出局合同解除。还有一种模式是:会员用五千元积分可以购买商品,另外的10000积分通过平台寄售,扣除2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余下的8000元人民币按周予以返还会员,直到返满8000元人民币合同终止,视为会员出局。这种模式实质上销售的是什么商品是虚幻的,没有实质物品特定商品,说是10000积分的商品,但是返还给会员的是人民币,让这个模式更具有吸引力。作为平台服务公司为了业务辐射吸引更多的会员投资,由各个区域入会较早的会员,以公司的形式向总部进行申请成立订单中心,分为一级、二级,进而由订单中心在申请的区域内进行宣传,吸纳会员进行投资,一级二级订单中心可以提成每笔订单,名义是提取服务费。每笔订单其实就是一个投资的会员,会员也可以复投计算返还利益,另外会员一次性报单75000元,也可以成为推广师,推广师可以拉会员,按百分之七的比例提成,普通会员也可以拉会员投资,提成5%。会员投资的资金由会员本人或者订单中心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或者个人账户,再由财务部、充值中心、技术运营部等部分检录会员账户,将会员投资的资金兑换成相应的积分或者虚拟货币在平台内进行消费,公司将会按照订单合同约定的金额:投资5000元返利8000元,还有5000积分,可以在平台内进行购物消费。这就是消费新业态项目的模式。 消费新业态项目是在公司之前几个项目没有起色的情况下,由高志华授意,让其、袁中光、郑子龙、杜岩虎一起做个销售方案,当时是在山东即墨开会对接电商下乡的时候研究的。然后袁中光提出他自己有一个比较成熟的方案,就是消费新业态的模式,方案没怎么修改,高志华和王新会过来两次审查方案,最后让高志华审阅后,2015年8月8日,高志华同意后,公司决定运营消费新业态项目,当时其任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部总监,然后开始运营这个项目。 这种模式是没有盈利的,只是有前期的资金沉淀,本质就是会员的5000元投资刨除产品成本、运营费用,会产生一定剩余资金。这也是羊毛出在猪身上,熊买单的理论。 产品厂家由公司付货款,没有损失,公司的消费新业态项目没有盈利点,只有会员的5000元投资资金,在支付货款和企业自身运营费用之后,按照模式用剩余的资金给会员返利,达不到盈利的目的,只有剩余资金由公司支配。 厂家有商品出售由公司结账,厂家能得利,还有就是老板公司没有赢利点,但是老板掌控剩余资金,可以做一些事情,还钱也是最后的时候,就是吸纳会员数量衰减,无法保证资金来源,致使公司没有剩余资金用于返还会员的时候,就会出现崩盘的风险,还有就是前期投资的会员会得利,因为在前期投资的会员的返利,在模式运转前期会员量稳定,资金现稳定的情况下,会得到5000元和多出的3000元,因此说前期会员会得利,但是如果会员得利再次复投就不一定能得利了。 项目的风险点在于吸纳会员资金的锐减,因为没有后期会员的资金投入,现有的前期会员的返利公司就会没有资金支持,2016年11月项目再次启动,其建议过高志华要控量:1.吸纳会员量,因为吸纳会员不激增,支付返利的压力就不会过大。2.延长支付周期,缓解资金压力。让项目的运行时间延长。作调整和想措施。其认为有损失的就是在返利过程中,公司会员吸纳速度和数量下降,造成公司不足以支付返利的会员就是受损失的人。公司的损失就是运行不下去了会面临刑事责任和风险。 吸收会员5000元投资的过程中,所谓的5000元积分购物就是想让会员有消费的事实,形成会员消费的客观实际,为了给消费者与厂家之间搭建一个桥梁,将公司带入到消费者与厂家的关系当中,进而能为公司形成一种向外扩散发展的潜力,让公司在社会上有影响力,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投资,达到未来发展目的。未来发展的目的是打造第三代电商,建立全国供应链,组建经济联合体是目标。消费新业态项目就是依托于会员不断加入,吸引后面会员的投资,来填补前期会员返利的空缺,表现形式上拆东墙补西墙。公司消费新业态项目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因为公司将吸引客户投资的钱转变成通过平台积分进行消费,规避了金融的审批,都是高志华操办的手续。 吸纳会员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会员想要参与投资,就可以成为会员,这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收会员。宣传是商学院定期举办会议,开展培训,微信群,培训,地方的一些会议、产品的分享与展示。订单中心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吸纳,订单中心开业的时候会举行仪式并现场进行宣传引导吸纳群众。 消费新业态吸引客户,又能买东西,又能有盈利赚钱,就是5000元返利8000元。自从其2013年11月加入公司,当时高志华因涉嫌非法传销刚放出来,然后到2015年4月一直没有做成什么项目,之后做了一个6+1也没有成功,后来高志华就让其、袁中光、郑子龙、杜岩虎一起做个销售方案,然后袁中光提出他自己一个比较成熟的方案,就是消费新业态模式,看完方案后没有怎么修改,最后让高志华审阅后,2015年8月8日,高志华同意后,公司决定运营消费新业态项目,当时其任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总监是黄自超,然后其开始带着市场部的人运营消费新业态项目。第一周吸纳会员39人,39个5000元资金,厂家由刘某13招商,其和刘某13的意见是丰富产品,之后发展出订单中心,一些之前的项目的老会员就都参与到这个项目之中,到2016年7月份,当时会员数量是多少,其不记得了,当时高志华开会说要研究本地电商落地,当时就叫来了十六个大区的管理人员,让商学院侯长明讲课,但是说的也不清楚,后来高志华晚上吃饭的时候就提出债转股,并说参与分红的人就少了,当时直接就转了,大家也没反弹,高志华开了一个回购系统每个星期回购千分之三,另外一个系统是股权自由交易,这样消费新业态就停了,之后开的本地电商就是投1000元返1200元,模式没变,公司人员也没变。到了2016年11月份又重启了消费新业态项目,其还是副总裁管市场部,也没新变化,过了两三个月,把订单审批交给客服部,不再由市场部负责,一直运行,2017年5、6月份,高志华将消费新业态转到北科(企划和商学院,是睨某、贾某2、李某13负责),宣导培训放到一起,其带着新业态这波人做普惠项目,就是对接商家,提成并返利,普惠没做起来就开始做天意的实体店,普惠和天意就做成熊,反哺兜底,还考虑过上市,都没成,到了18年4月高志华就停止分红了,还说有资金来一次性的对付。截止到其管理的时候,参与到消费新业态的会员大约有7-8万元,大约有1000多个订单中心,吸引的投资其记不清楚了,还有大约28个亿的钱没有返利给客户,最后工资债转股了,具体的数据可以从公司里查。 17.被告人朱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2015年9月份接触“易商通”,通过“易商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志华(同时是“易商通”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了解的,高志华对其说通过平台帮助小微企业,去中间商,把产品直接推向老百姓,公司在各地成立体验店,从中间赚取服务费,高志华介绍易商通公司主营业务为种植红豆杉、嫩江大米等,但是具体有没有这些业务,其也没实地去看过。其觉得这个前景不错,当时就决定加入高志华的团队。其进入易商通平台的推荐人是濉溪县的张秀荣,她是濉溪县的一级代理商。 2015年12月份,其自己在淮北市相山区开了“易商通”体验店,公司全称“淮北市易商通消费新业态体验中心”,2016年5月5日在杜集区成立了“淮北市杜集区易商通消费新业态服务中心”,2017年7月26日注册成立“淮北市朱敏易商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淮海路相王国际购物广场,后边两个公司没有实际业务。 易商通体验店门面是其租赁的并支付租金,之前其雇佣了三个员工,他们负责帮助会员拿货,卸货等,由其发放工资,每月2800元左右,2018年3月份时就不干了,现在三人联系方式也不记得了。体验店运营情况,房租、水电费和员工工资一月支出约27000元,体验店的资金全部交给北京总公司,没有其他投资项目。店里没有财务,也没有账本,具体数据都在体验店里的电脑里。其的店半年来一直在亏损运营费用。 其和总公司是属于上下级关系,高志华给了其这一级的服务商提供了相关宣传资料,资料抬头为“易商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传资料有宣传册、报纸等等,其通过对宣传册、报纸等宣传材料的了解,然后对客户进行宣传,让他们交钱成为平台会员。体验店没有网站,总公司有,后期网站还能上去,但是资金不能交易,后台关闭了,总公司网站维护是一个叫程兵的维护的,这个人也被抓了。 易商通会员在平台内报单投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新业态,就是通过新业态订单中心或是平台余额报单,这都会在平台里有新业态订单记录,分为订单中心报单和互转报单;另一种就是做一单1000元的本地团购,也叫本地电商,到期后直接获利200元会员可以同时拿1000积分从实体店里拿货,周期半年左右。入门会费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每人起底1000元,不封顶,还款期为半年,半年后返还1200元,第二种为5000元,可整数倍累加,20万元封顶,同时获得5000元积分卡,凭卡可在实体店商城消费,凭手机APP操作账户,静态收益为缴费后11个月可收益本息合计8000元;动态收益可通过发展新人加入获得,如发展一人交费5000元,可获得250元直推奖;军人身份发展新人可获得350元。返还期为10个月,到期返还8000元,过了一段时间第二种模式就改变了,同样的账期,5000元连本带息只返还6000元了。普通老百姓要成为“易商通”会员,就可以免费注册,就能到“易商通”对接的商户消费,能够得到一定返利。 其发展了大概一二千名会员,从开始经营到案发,其体验店大约收取了上亿的资金,按照其和高志华的约定,其收3%到5%的服务费,共计约300万,其把获利的钱和自己家的钱又都投入了“易商通”,案发前平台已经六个月没有汇款了,其也没有拿到回款。开始时是客户在线下直接把现金交给其,然后其通过其个人的账户转给高志华。后来公司推出手机APP软件,其就把客户款项通过APP存入公司账户。每次会员充值或是缴费都是直接通过电脑在网站里直接操作,所有数据都会直接保存在网站平台里,每个会员对应的自己的数据。从这个平台不能兑现以来,其用自己的自有资金帮助了其的会员,半年贴了150万左右,其有部分转账证明,还有部分给的现金,其可以提供给XX机关。但是实际当中会有很多只是注册新会员办理会员卡而没有报单缴费的情况,后期还有很多会员会直接去其他的报单中心缴费报单,总部保存的会员数据,其认可。其的新业态订单中心ID号码是57;本地团购订单中心ID号码是1951,其订单中心编号是7573。其具体投资了多少记不清来了,其自己名下投的不多,都是以其家人的名义投资的,包括儿子朱某1,女儿朱某2,女婿刘某1,丈夫朱某3,店员刘漫丽,这些人名下投资总额好几百万元。 其家里有一辆车,大众黑色轿车,2016年购买,价值25万,车牌号:皖F×××××,在其名下。还有一套房子,仁和小区D2栋205室在其名下,其他也就没什么财产了。 经向其出示淮南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公专审字(2019)第018号审计鉴证报告:朱敏涉案金额3361860000元,扣除本地团购订单金额中的互转报单金额12925000元、新业态订单金额的互转报单单数金额40285000元、朱敏本人订单中心报单金额81000元,实际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282895000元,本地电商+新业态汇总的支付总单数30746+61088=91834份,涉及共3428人次。上述内容经朱敏辨认后表示无异议。 经其辨认,其收入及开支情况如下: 服务器三方数据中的“本地团购用户提现记录表”“新业态用户提现记录表0”“新业态用户提现记录表1”“新业态用户提现记录表2”这四份表格显示朱敏个人提现总额为1280184+7130375+6333425+2076000=16819984元。上述款项是其获得的服务费和推荐被用来不断的报单,投资在平台里,还有就是用于一些日常消费,加上店铺的开支,房租,人员工资,物流,装卸等等。 2018年3月7日,该账户支出661981元,交易对手为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这笔钱是其经营建材店所得的钱,用来给儿子朱某1购买的华松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兰墅御景小区住房。 2018年7月5日,尾号为2914账户进账2000000元,交易备注为基金回赎上涨,这些钱应该是平台里的钱其用来买了基金,然后到期回赎。 2018年7月5日,尾号为2914账户支出1000000元,交易摘要为“保险费”,这笔钱是其在建行购买了五年期的人寿保险。 2018年7月6日,尾号为2914账户支出两笔,每笔500000元,合计1000000元,交易对手为其名下尾号0378的账户,该款项被其转到另外一个账户里接着往平台充值报单了。 2018年7月27日,尾号为2914账户进账1000000元,交易备注为基金回赎上涨,账户余额为1020189元,当日,该账户现金支取1000000元,该1000000元被其取了出来以现金的形式帮助了很多会员。 18.被告人丁怀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7月份,其经濉溪县的张秀荣推荐,接触了“易商通全球控股有限公司”的项目,觉得不错就加入了,后在2015年的9月份开始自己成立单独的门面,独自经营,门面在淮北帝景翰园汉邦国际那栋楼的一楼北面,店名叫“易商通相山区服务中心”。其属于淮北一级订单中心,也就是一级代理的意思。其所经营的所有业务都在店里进行,包括为会员注册用户、操作手机APP,会员报单,收款及转账给总公司等等。后来其又在2018年4月份在淮北相山区,投资了大概200多万元,都打了水漂。 第一种是通过订单中心或是平台余额报单,这都会在平台里有新业态订单记录,分为订单中心报单和互转报单;第二种就是做一单1000元的本地团购。第一模式为先消费最低一单5000元(可整数倍累加,20万元封顶),同时获得5000元积分卡,凭卡可在实体店商城消费,凭手机APP操作账户,静态收益为缴费后11个月可收益本息合计8000元(2015年开始的时候返钱快,基本上几个月左右就能返完8000块钱,到了2018年前后才变成11个月才返完);动态收益可通过发展新人加入获得,如发展一人交费5000元,可获得250元直推奖;军人身份发展新人可获得350元。 客户在线下门店里给其现金,其通过转账把客户的钱直接转给高志华个人账户(好几个银行账号,具体账号记不清了),其用的是其名下农行账户:62×××78。还有就是其把高志华的银行账户交给会员,会员自己到银行转过去之后,拿着小票交给其,其再帮他们在平台里报单。 一级代理获利形式就是通过平台下发服务费,也叫管理费,这个费用比例是按照投资额的5%来计算,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