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美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
被执行人:刘淑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
被执行人:张晓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美荣与刘淑丽、张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淑丽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淑丽在中国工商银行05102828022047119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