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胜,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胜,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超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好医生大道(安州花园二期1-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667766969。

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昊,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罗延,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凤兰、金春与被申请人四川超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川06民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金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胜、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昊、冯罗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川0682民初1940号案件与(2020)川0682民初1692号案件系同一合同相对方、同一法律关系,双方的诉请均为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对此的评裁标准应当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姚 松

审 判 员  王洲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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