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东新区B–Ш–6、B–Ш–7号内规划编号B1、B2、B3。

负责人:黄一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杏,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玟玟,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杨真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龙小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真溪、龙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7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23064.87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杨真溪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北海市,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龙小玉名下的“桂北渔15010”号渔船,因具体位置不明,无法实施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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