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原告:刘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系刘旭之兄)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系刘某1之父)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中心东大街1889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宅。
被告:张敬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案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2、刘旭、刘某1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张敬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2、刘旭、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刘某2、刘旭、刘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