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殿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生村二委四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生村二委四组,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殿勇、王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殿勇、王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