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长江,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候正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田记铭,执业证号:15201201910160443,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永睦小学。 住所地:关岭自治县花江镇永睦村。 法定代表人:左桦,系该校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28741135****。 委托代理人:邱光海,执业证号:1520420091071260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候正文、熊长江与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永睦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正文、熊长江及委托代理人田记铭、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永睦小学代表人左桦及委托代理人邱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候正文、熊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9283.5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侯天赐(已故)的父母亲,2021年1月14日下午,被告永睦小学未按照往常时间放学(提前放学),也未就提前放学事由及时通知原告,致候天赐路经砖瓦厂时不慎掉进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及防护措施的漏沙井中窒息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永睦小学则拒绝赔偿。被告永睦小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理由如下:第一,被告永睦小学放学时间提前有过错。被告永睦小学的日常放学时间为15:30,而202l年1月14日并非法定节假日。第二,被告提前放学事由不正当。根据学生们的描述,被告永睦小学提前放学事由是因为校长要去吃酒,故提前放学理由不正当。第三,被告永睦小学未将提前放学的消息及时通知原告有过错。在上学日,候天赐的奶奶在15:30前准时去接孩子,而在2021年1月14日这天,候天赐的奶奶于15:10到达学校就未见学生人影,经询问才得知学生已经提前放学。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永睦小学辩称:1、二原告之子候天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没有法律因果关系。2、被告永睦小学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意外发生当天,永睦小学未提前放学,永睦小学一、二年级下午放学时间周一下午15:35外,周二至周四下午一节课,放学时间为14:40分,学校没有义务通知到每个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已尽到管理职责。4、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经得到经营砖瓦厂的案外人毛正江通过花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理赔了6万元,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候正文、熊长江系意外事故死亡的候天赐的父母,候天赐就读于花江镇永睦小学二年级。2021年1月14日下午,候天赐从关岭自治县花江镇永睦小学放学后经案外人毛正江经营的砖瓦厂,掉落到砖瓦厂的漏沙井中,同日16时17分,花江派出所接110报警,干警出警后通知关岭自治县消防大队到现场救援,晚19时许,将候天赐救援出来并经在场医生救治,但已经无生命体征,系窒息死亡。二原告以被告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学生家长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9283.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另查明:候天赐因意外事故在花江镇永睦砖瓦厂漏沙井死亡后,2021年1月20日,经花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毛正江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花江镇永睦小学为在校学生投保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2月9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候正文赔付理赔6万元。庭审中查明原告候正文、熊长江在外省务工,接送候天赐由其奶奶负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花江镇永睦小学工商注册信息、花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花江镇永睦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化申请书、遗体委托火化协议复印件、火化证书复印件、关岭县骨灰流向监督通知书复印件,被告提交的被告负责人信息表、关岭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委员会明确花江镇永睦小学负责人通知复印件、花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复印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健险赔款计算书、银联电子支付交易凭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020至2021年第二学期的《永睦小学作息时间表》、安全责任联保书、照片两张证实被告下午3:35分放学,候天赐奶奶在15:10未接到孩子,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证人苏某的证词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原告对被告提交贵州省教育厅文件(黔教基发[2009]62号)、永睦小学二年级一班课程表(2020至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安全教育教案安全教育图片、管理日志,证明被告每周26节课,候天赐所在班级2021年1月14日在周四下午14点40分放学,学校尽到安全教育、教育管理责任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候天赐系在放学途中在永睦砖瓦厂意外掉入漏沙井窒息死亡并非教学区域。花江镇永睦小学承担辖区内小学阶段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任务,其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其教育、管理对象是具有一定的认识识别、判断能力和自我行为控制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完成既定教学计划后正常离校,学校既无义务也无必要逐一通知每一个学生家长。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对于一个年轻生命的离去,令人痛惜,本案悲剧的发生是各种因素综合造成,二原告在外务工,将孩子接送交由候天赐奶奶,未尽到监护责任。花江镇永睦小学按照教学计划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不能无限制加重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故被告花江镇永睦小学不应承担在非教学期间、非教学活动区域的意外死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候正文、熊长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候正文、熊长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