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邹雅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国举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牛凯与被告邹雅婷、国举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牛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凯已被告邹雅婷、国举征向其支付全部款项,原告牛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牛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