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雪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启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住绥化市北林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雪涛与被告郑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启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 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偿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缴纳社会保险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 000元。原告给付被告款项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承诺年底偿还借款,但一直没有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郑启红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王雪涛40000.00元(肆万元)。借款人:郑启红。”书写借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陈述,本院可以确认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郑启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雪涛借款4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郑启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