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国良,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本县多巴镇多巴北街新城巷*号。

被告:张发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江苏省沛县人,住本县魏庙镇张洼*号。

审理经过

原告任国良与被告张发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诉前调解,原告任国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国良自愿撤回起诉,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国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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