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营业场所山西省晋城市。
负责人: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住山西省晋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与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