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营业场所山西省晋城市。        

负责人: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住山西省晋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与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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