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渭县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才,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白国民,男,汉族,住通渭县平襄镇。
被执行人:魏理,男,汉族,住通渭县平襄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国民、魏理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各被执行人经通知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托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电子摇号确定并委托甘肃格致房地产评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魏理名下设定抵押的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字第2014XXXX号、第20XXXX号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后进行了2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其中定市房权证安定字第20141906号房产流拍价692.3056万元、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0480号房产流拍价240.2176万元。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以流拍价作价抵偿同等金额的债务,故本院作出了(2021)甘11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魏理名下定市房权证安定字第2014XXXX号房产作价抵偿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692.3056万元、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2XXXX号房产作价抵偿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240.2176万元,剩余债务继续追偿。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932.5232万元。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甘1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